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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申请救助流程:填写初审表(患者)——>评估(工作人员)——>准备资料(患者)——>写文案(工作人员/患者)——>上公众平台募款——>拨款——>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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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规范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弘扬“汇聚海内外爱心,救助社会特困人群”的北京同心圆宗旨,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是指在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登记注册,参加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类。长期志愿者是指为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提供全日制服务连续1年以上的志愿者;临时志愿者是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专项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
(四)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部门可以推荐。短期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专项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由办公室进行筛选和登记。
第 二 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五)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 三 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 四 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义务,自觉维护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盈利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激励
(一)志愿者激励实行志愿服务“小时化”和“星级制”等评估表彰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二)各志愿者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年度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证书授予制度。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6、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证书;
7、从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证书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铜奖证书;
8、从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铜奖证书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银奖证书
9.从获得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银奖证书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金奖证书
第 六 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始计算志愿者服务考核。
(二)以集体形式为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第 七 条 志愿者培训
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愿者参加由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志愿者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
第 八 条 志愿者资格注销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